17 緊急命令是指國家遇有緊急事變,須為急速處分時所發布的命令,其效力與何者相當?
(A)憲法
(B)法律
(C)命令
(D)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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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4336), C(114), D(11), E(0) #2437017
統計: A(976), B(4336), C(114), D(11), E(0) #2437017
詳解 (共 3 筆)
#4225776
釋字第543號 【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為加深印象,可以看看921地震時發布的緊急命令,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裡面都是在暫時替代或變更其他部法律的效力,
「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可見緊急命令和法律同位階,
不然緊急命直接凍結憲法,就不用零零總總去變更那麼多法律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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