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法定事項
(B)上訴第三審法院,限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C)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一律須經第三審法院的許可
(D)第三審律師的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 B(116), C(2925), D(197), E(0) #1856647
統計: A(58), B(116), C(2925), D(197), E(0) #1856647
詳解 (共 10 筆)
#3287711
以§469以外的事由提起上訴者,才需要經過第三審法院許可。 且前項許可以從事法律續造、裁判一致性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限。
§469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48
0
#5526462
第 470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第 469-1 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第 466-3 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14
0
#5980994
(C)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一律須經第三審法院的許可→通常訴訟程序上訴者,經第三審法院的許可,簡易訴訟程序上訴者,經原審(第二審)法院的許可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