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主張其對乙有已到期之新臺幣 50 萬元的借款債權,向管轄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B)如於發支付命令後,6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乙,其命令失其效力
(C)法院應於訊問債務人乙後,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
(D)如乙對於支付命令未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統計: A(2658), B(229), C(160), D(344), E(0) #1856651
詳解 (共 10 筆)
民 事 訴 訟 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
第 512 條(C) 錯誤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 515 條(B)
錯誤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第 516 條(A) 正確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 521 條(D)
錯誤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速解:民訴二十日算罕見,常考的有支付命令、上訴(20)+上訴理由(20)、國內公式送達
(口訣:20天 考 上 公 職)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3.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自我提醒
「民事訴訟法」修正對照表(104.07.01)
(新)第 521 條
96年第二次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25. 關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有誤?當年的答案是A和D
(A)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不符合此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07年的考題還拿同樣的題目(D選項)來考考生,我就是被騙了,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