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下列關於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書面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B)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C)於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D)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不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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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66), C(981), D(4174), E(0) #1856661
統計: A(66), B(166), C(981), D(4174), E(0) #1856661
詳解 (共 10 筆)
#4632541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
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
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
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
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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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條,回復原狀可以依不同情形分別向原審法院或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故A選項,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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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347
修法改10日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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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527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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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759
速解:回復原狀,民訴10日;刑訴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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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422
A選項是不是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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