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關於訊問被告,何者無須事先告知?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得通知其家屬或被告指定之人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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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3979), C(422), D(48), E(0) #1856663

詳解 (共 6 筆)

#3046609

刑訴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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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3258
B得通知其家屬或被告指定之人→逮捕拘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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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863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O;「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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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772
依刑事訴訟法§95Ⅰ規定:「訊問被告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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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534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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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677

通知家屬或指定人通常是被關才會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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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7761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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