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保險法涉及保險契約訂立之規定,何者錯誤?
(A)人身保險不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B)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即可,無庸再行載明代訂之意旨
(C)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D)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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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50), C(18), D(132), E(0) #3289077
統計: A(24), B(250), C(18), D(132), E(0) #3289077
詳解 (共 5 筆)
#7320463
(A) 人身保險不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保險法第 49 條 Ⅰ保險契約除人身保險外,得為指示式或無記名式。
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Ⅱ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保險契約之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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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即可,無庸再行載明代訂之意旨
保險法第 46 條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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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保險法第 47 條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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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有此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 48 條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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