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於民國 112 年(下同)6 月 1 日參加大學同學會,經昔日同窗乙招攬,詳細說明保單相關內容後, 決定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乙於次日將甲填載完成之 要保書回傳 A 公司完成要保程序,並於同日印出繳費單,甲於 6 月 5 日於超商繳費完成。甲於 6 月 10 日收到 A 公司所寄發核保通過簡訊,A 公司並於 6 月 15 日寄出保險單。然甲已於 6 月 12 日因意 外事故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甲死亡時保險契約尚未成立生效,保險人無需 為保險給付
(B)保險契約為要物契約,甲於 6 月 5 日完成繳費,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為保險給付
(C)乙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為 A 公司向甲招攬,甲完成要保書回傳並繳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於 6 月 5 日成立生效,保險人應理賠
(D)保險契約為不要式不要物契約,保險人核保時,雙方意思表示已經合致,契約成立生效,保險人應 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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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2), C(100), D(320), E(0) #328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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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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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單示範條款第3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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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509
區分兩個保險法上的重要時點:
⑴保險契約「生效始點
❗❇保險契約屬於諾成契約,於雙方保險契約合意成立時生效力
⑵保險契約「效力始點
☆原則:保險契約成立(諾成)時生效
★例外:如已收受保險費,溯及保險費收受時生效。
❒區分實益
❗❇保險契約係基於雙方合意分擔風險之風險分攤契約,其本質上應經雙方合意成立保險契約後,契約始生效力。惟如保險人有收受保險費者,保險效力「提前發生效力」;又如保險最終不核保者,應退還保險費,不因保險費已收受即生意思實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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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04202
未解鎖
保險法 第22條 1.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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