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B)地方收入來源包含稅、規費、工程受益費及罰鍰等
(C)直轄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 徵收
(D)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故中央不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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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7), C(192), D(430), E(0) #2994504
統計: A(7), B(27), C(192), D(430), E(0) #2994504
詳解 (共 3 筆)
#56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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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治財政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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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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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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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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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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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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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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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稅法通則 |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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