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B)地方收入來源包含稅、規費、工程受益費及罰鍰等
(C)直轄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 徵收
(D)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故中央不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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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7), C(192), D(430), E(0) #2994504

詳解 (共 3 筆)

#5862576
釋字550在不侵犯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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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677
雖地方制度法 第70條規定中央不得轉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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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600

§63

自治財政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收入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66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67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68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69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地方稅法通則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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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5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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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依司法院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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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22 條  各級政府於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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