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種犯罪型態,經2005年之刑法修正後,迄今仍然存在?
(A)常業犯
(B)連續犯
(C)牽連犯
(D)想像競合犯
統計: A(73), B(703), C(125), D(4898), E(0) #159739
詳解 (共 6 筆)
想像競合(Idealkonkurrenz)德國刑法上又稱犯罪單數(Tateinheit),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dieselbe Handlung)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
根據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焦點法律新聞
【刑法修正系列】1-連續犯廢除 (95.08.30)
【案例事實】
王小明是個二十幾歲的年輕小伙子,但卻終日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一日,常在一起廝混的李大華告訴王小明有個輕鬆賺錢的好方法,要王小明帶著破壞剪跟他走就是了。等他們到了一條偏僻的鄉間小路,李大華才說是要剪電纜線拿去賣錢,王小明心想:這樣賺錢真是太容易了,便和李大華兩人迅速剪下電纜線,再載去資源回收場變賣。王小明、李大華二人食髓知味,後來又陸陸續續以同樣手法,一起去竊取了好幾次電纜線,但卻在第10次行竊時失風被捕。
【法律解析】
1. 王小明、李大華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同條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王小明所持之破壞剪,係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害之兇器,而攜帶兇器為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條件,應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及同條第2項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另外,王小明和李大華就竊取電纜線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2. 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 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如本例中,王小明和李大華所犯加重竊盜罪之法定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偷10次,最高只能判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但修正後,一罪一罰的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刑罰大大的加重。
【結語】 刑法修正後,廢除連續犯之規定,使得犯罪代價提高,為本次修正之一大變革,不可不知。 另外,對於電纜線被竊案件日益嚴重影響民生及治安甚鉅,法務部對偷竊電纜線,已列入「打擊民生罪犯專案」內。竊取電線會造成停電、危害公共安全,若發現有人竊取電線,請打1911或向警察機關檢舉,經移送法辦者,可獲獎金。
想像競合犯。其數個犯罪,須出於一個行為之所為,始能成立。例如,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財物,倘將侵入住宅與行竊合成一個行為,則應成立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