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所明定之即時強制方法?
(A)對於人之管束
(B)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C)
註銷證照
(D)處以高額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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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4), B(109), C(20), D(109), E(0) #2415592
統計: A(1404), B(109), C(20), D(109), E(0) #2415592
詳解 (共 1 筆)
#4197254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A)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D)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C) 三、收繳、註銷證照。
(B)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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