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學校聘任二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
(B)代理教師: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者
(C)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支給基準,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D)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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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290), C(550), D(2056), E(0) #3123948
統計: A(495), B(290), C(550), D(2056), E(0) #3123948
詳解 (共 5 筆)
#5878432
(A)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
(B) 代理教師: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者
(C)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D) 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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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 第3條 A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2條 B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第 16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D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C2.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2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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