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公務人員考績之比較範圍為何?
(A)同職務
(B)高一職等
(C)同職等
(D)同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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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 C(138), D(590), E(0) #163704

詳解 (共 2 筆)

#525912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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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932
101年銓敘部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問答集
 
依考績法第 2 條及第 9 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以受考人考績年度內之實際工作績效表現,與其同官等人員相互比較後,予以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始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惟實務上部分機關時有未落實考績法制規定,致有低官等人員考績考列乙等機會較高情事發生,為改善上開問題,爰銓敍部乃於考績法修正草案研訂各機關各官等及主管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上限,以鼓勵主管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昇機關或單位的工作績效,並打破高官等或主管人員考績永遠考列甲等之迷思。又績法制如限制受考人考績應以職等或陞遷序列為比較範圍,以各機關各職等或陞遷序列人員人數多寡不一,恐生考績公平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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