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公務員受休職懲戒處分,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多長?
(A)六個月以上
(B)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C)一年以上
(D)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E)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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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1), B(61), C(84), D(35), E(260) #163707
統計: A(501), B(61), C(84), D(35), E(260) #163707
詳解 (共 6 筆)
#353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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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142
| 第 14 條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 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 復職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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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779
公務人員懲戒法並未生效 所以還不適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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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331
公務員懲戒法修法說明才擬定休職期間上限,現行法規僅規定六個月以上
七、明定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五年;休職期間之上限為三年。(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 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七、明定撤職停止任用期間之上限為五年;休職期間之上限為三年。(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 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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