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B)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
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C)接受公費生分發與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合格專任教師,應實際服
務六年 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D)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
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六比一計算
統計: A(209), B(260), C(201), D(542), E(0) #2268949
詳解 (共 4 筆)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告。
第 5 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第 11 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狀況調查、研究;其結果得作為調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之參考。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偏遠地區之教育水準,應鼓勵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對偏遠地區學校提供課程與教學之研究及行政支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 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六五比一計算比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