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A)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B)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
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C)接受公費生分發與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合格專任教師,應實際服
務六年 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D)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
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六比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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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17), C(151), D(410), E(0) #2257326
統計: A(167), B(217), C(151), D(410), E(0) #2257326
詳解 (共 2 筆)
#3884825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1 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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