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修訂,係屬股東會之職權
(B)有限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C)有限公司減資,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為章程之變更
(D)有限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並為章程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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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9), C(51), D(18), E(0) #25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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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7636
公司法         第 三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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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451
公司法第 277 條(變更章程)
1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A)
2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4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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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股東表決權)
1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B)
2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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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條
1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D) 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2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3  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減資(C) 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4  前三項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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