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之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九之股東出席,甲公司仍為去年涉及財報之決
議,並經出席股東全體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決議無效,因為該決議並未通過普通決議之門檻
(B)該決議不成立,因為該決議並未通過普通決議之門檻
(C)該決議無效,應由董事會決議之
(D)該決議為假決議,應再行召開股東會為再次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7), C(5), D(42), E(0) #2571129
統計: A(13), B(17), C(5), D(42), E(0) #2571129
詳解 (共 2 筆)
#6203467
公司法第 174 條(決議方法)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75 條(假決議)
1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2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