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之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九之股東出席,甲公司仍為去年涉及財報之決 議,並經出席股東全體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決議無效,因為該決議並未通過普通決議之門檻
(B)該決議不成立,因為該決議並未通過普通決議之門檻
(C)該決議無效,應由董事會決議之
(D)該決議為假決議,應再行召開股東會為再次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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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7), C(5), D(42), E(0) #25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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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4028
公司法第 174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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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467
公司法 174 條(決議方法)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175 條(假決議)

1  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2  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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