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B)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C)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D)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三分之一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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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7), D(65), E(0) #257112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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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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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72-1 條(股東常會股東提案)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A)
2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B)
4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5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6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7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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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條(自行召集股東會之許可)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C) 
2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3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4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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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1 條(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1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D) ,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
2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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