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遺失名貴皮包一只,被乙拾獲,並寄放在丙開設之二手包專賣店寄售,出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為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毫無限制取得該只皮包之所有權
(B)甲可以請求回復其物,但須在遺失之時起二年內,且償還丁支出之價金,始得請求回復其物
(C)丁須經五年之後,始得取得該只皮包之所有權
(D)甲未盡保管義務,自己遺失所有物,不得為任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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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2237), C(102), D(16), E(0) #247396
統計: A(371), B(2237), C(102), D(16), E(0) #247396
詳解 (共 6 筆)
#325983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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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813
因為~我是最初最真實的所有權人 但...東西被A走情何以堪
而後讓不知情的第三人買去<----(我怎麼知道是你被A走的東西?)
如果你要拿回去 你的東西 是不是應該由你償還我已經在公開交易市場花費的價金?
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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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658
為什麼是有原占有人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是由現占有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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