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關於地上權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應自己使用收益土地,不得將土地轉租其他人
(B)土地所有權人欲出賣基地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C)不論有無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地上權
(D)為免法律關係複雜化,地上權不得設定抵押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 B(1653), C(52), D(27), E(0) #247398
統計: A(56), B(1653), C(52), D(27), E(0) #247398
詳解 (共 7 筆)
#2831263
A: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未約定之土地,不得轉租) C: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D: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22
1
#330085
第426-2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3
0
#3586871
答案應該是AB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