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規定,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B)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C)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D)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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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29), C(23), D(27), E(0) #2106808
統計: A(919), B(29), C(23), D(27), E(0) #2106808
詳解 (共 2 筆)
#3692473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選項C)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選項B)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選項D)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故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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