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以下何者非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關於語言障礙之鑑定標準?
(A)構音障礙
(B)聲音異常
(C)語言使用之適切性異常
(D)語暢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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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8), C(909), D(17), E(0) #187145
統計: A(16), B(88), C(909), D(17), E(0) #187145
詳解 (共 1 筆)
#689603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
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
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
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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