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以下何者非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中,關於語言障礙之鑑定標準?
(A)構音障礙
(B)聲音異常
(C)語言使用之適切性異常
(D)語暢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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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8), C(909), D(17), E(0) #187145

詳解 (共 1 筆)

#689603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6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
    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
 

二、嗓音異常
    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
    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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