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___之股份者,應於
取得後___日內,向金管會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金管會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A)十、十五
(B)十、十
(C)五、十
(D)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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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45), C(32), D(8), E(0) #1778325
統計: A(53), B(345), C(32), D(8), E(0) #1778325
詳解 (共 1 筆)
#6255049
配合112年之修法,答案應改為C
- 證券交易法【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3832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第183條條文,除第43條之1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20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自113年5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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