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甲之妻乙為被保險人(乙有書面同意擔任被保險人),於民 國(以下同)89 年 1 月 3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為死亡保險,下稱本保 險),約定甲為身故受益人,嗣甲與乙於 105 年 7 月 1 日離婚,乙就本保險得 為何種主張?
(A) 以書面通知甲與 A,撤銷擔任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B) 以口頭通知甲與 A,撤銷擔任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C) 以書面通知 A,撤銷擔任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D) 無法撤銷擔任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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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4), C(43), D(144), E(0) #1797065
統計: A(177), B(4), C(43), D(144), E(0) #1797065
詳解 (共 2 筆)
#2959090
《保險法》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本條文的「撤銷」是指「撤銷契約」,本題的「撤銷」是指「撤銷書面同意」,而撤銷書面同意並不在法規條文內,故無法撤銷書面同意。
若乙不願接受這保險,能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跟要保人去「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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