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專利申請權讓與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申請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力,惟應辦理讓與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B)公司因合併而依法承受消滅公司之專利申請權者,只要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稱,不必辦理讓與登記;
(C)專利申請權為共有時,其應有部分之讓與,應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D)專利申請權讓與,得由讓與人或受讓人單方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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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8095
1. 題目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專利申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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