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者不是教師的義務?
(A)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B)管教學生
(C)擔任導師
(D)參加 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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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8), C(82), D(2343), E(0) #909133

詳解 (共 1 筆)

#1185083

條文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01  22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17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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