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一名拾荒維生的長者,將他人所有的紙箱誤以為是廢棄物而撿拾回家,因而遭移送法辦,檢察官偵訊後為不起訴處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是檢察官作出此處分最可能的理由?
(A)行為人犯行輕微,依據微罪不舉而不起訴
(B)行為人的行為並未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C)行為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符合減刑條件
(D)行為人的行為乃業務上正當,可阻卻違法
統計: A(5592), B(1645), C(128), D(156), E(0) #1609423
詳解 (共 10 筆)
微罪不舉的要件嚴苛,首先須告訴人或被害人同意原諒對方,如果不同意,即使檢察官應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還是會提再議,最後還是要起訴、判刑。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
又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微罪不舉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題目都說了,誤以為,非故意
根本就不成立竊盜罪....
微罪不舉反而還有裁量餘地....
B是一定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行為不罰者
A是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相對不起訴>>微罪不舉
B怎麼都比A還正確...
題目寫誤以為,就有可能是誤以為,但是題目沒說什麼新的、金光閃閃的就不要自己想像了...
上面兩則新聞不起訴之原因均是無犯意,以下為其中竊盜罪構成要件
換言之,黃男必須認識到他所騎的車,是別人的車,而且她也「有意」要將別人的車子騎走,這樣才會符合「故意」的主觀要件。
除此之外,他還必須要有把他人的機車「佔為己有的意圖」,這樣才能完全符合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所謂"不問自取謂之「偷」。",前提是問,問物的所有人,意即物是被占有的狀態。
但題目是誤以為廢棄物而撿拾,意即誤以為此物是拋棄占有之無主物。
| 字詞 | 【廢棄】 |
|---|---|
| 注音 | ㄈㄟˋ ㄑㄧˋ |
| 漢語拼音 | fèi qì |
| 相似詞 | 拋棄 |
| 相反詞 | 利用、締結、保持 |
| 釋義 | 因失去利用價值而捨棄。《書經.康誥》「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句下漢.孔安國.傳:「天與我民五常,使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而廢棄不行,是大滅亂天道。」 |
小弟沒學過刑法,不過公民考了只好上網查了些資料
(B)
竊盜罪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1.竊取:不問自取(有)
2.他人持有之動產(有)
@主觀構成要件:
1.竊盜之故意(沒有)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知道自己無權利取得而取走)之所有(不再讓原持有人使用)(沒有)
=>所以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不成立竊盜罪
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竊盜罪的要成立應包括「易他人所有為己有」的意圖,此題中老翁的確缺乏這個意圖,所以不可能成立竊盜罪。難道這在刑法體系裡不是放在「構成要件」層次去探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