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同一行為得併科罰鍰與罰金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規定與行政處罰規定時,依照「先行政,後司法」原則辦理
(C)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已裁處拘留者,便不再科處罰鍰
(D)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規定時,若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時,距其當初違法行為終了之日已逾三年者,行政機關便不得再行對該行為裁處
統計: A(357), B(153), C(5605), D(975), E(0) #36222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回樓上13F,(A)選項應該是無疑義,對於同一行為是不得併科罰鍰與罰金。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一行為若同時可處罰鍰或罰金,只能科處罰金,不能再處罰鍰,只有但書中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沒入(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方得併為處罰之。
(A)對於同一行為得併科罰鍰與罰金 有疑義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規定與行政處罰規定時,依照「先行政,後司法」原則辦理 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行政罰法 第 32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C)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已裁處拘留者,便不再科處罰鍰
行政罰法 第24條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D)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規定時,若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時,距其當初違法行為終了之日已逾三年者,行政機關便不得再行對該行為裁處 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整理自樓上摩友詳解)
1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同一行為得併科罰鍰與罰金
↑錯誤,行政罰法§26「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規定與行政處罰規定時,依照「先行政,後司法」原則辦理
↑錯誤,行政罰法§32「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C)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已裁處拘留者,便不再科處罰鍰
↑正確,行政罰法§24「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D)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規定時,若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時,距其當初違法行為終了之日已逾三年者,行政機關便不得再行對該行為裁處
↑錯誤,行政罰法§27「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個人看此題應是有疑義的
答案c 並未提及同一行為,就此選項,應以一行為為前提
至於答案d 行政罰法裁處時效為3年,更何況還經法院審判期間,早已超過3年以上,故應不得對該行為裁罰。 --->我是選d結果上來參考大家意見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