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解釋之意旨,學校某學系不准學生選修該學系之課程,該學生得依下列何者尋求 救濟?
(A)無法行政救濟
(B)得提起異議
(C)得提起行政爭訟
(D)僅能內部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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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08), C(6047), D(1104), E(0) #1023118

詳解 (共 10 筆)

#1222617
Nr.382:各級學校,僅有退學可提行政爭訟

Nr.684:僅有大學,影響受教育權的皆可提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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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153
2F 新解釋已經推翻舊解釋,只要是不利處分都可以行政爭訟,所以四個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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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125
(C)5.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決定或處分,下列何者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A)否准跨系選課之決定
(B)否准休學之決定 
(C)記過處分
(D)開除學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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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736

8Fyutingshi19

釋字784和684的差別很簡單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原本#684是說大學生

#784就擴大成所有學生

不管是什麼學校的學生,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受到侵害,即便不是像382號解釋提到的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相對應的行政爭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是中小學生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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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465
釋字第684號解釋,則各公私立大學之學生...
(共 2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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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283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2019/10/26)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而受侵害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

 

這樣會讓某些題目生變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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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813
不能選修某個課程,是屬於違反受教權,可提...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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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7403

大法官釋字第648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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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108
大法官釋字第648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
(共 1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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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359

8F 會 但這題答案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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