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A)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
(B)擾鄰行為足以擾亂社會秩序時
(C)依法應逮捕之人拒捕
(D)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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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3821), C(361), D(252), E(0) #2353018

詳解 (共 4 筆)

#5072743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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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929

口訣: 變、騷、逮捕、財、裝、兇、一二

(變騷被逮捕,才裝兇,一二)

一、為避免非常,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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