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司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於限期內補辦結算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 40 萬元,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處理方式,下 列何者正確?
(A)按應納稅額另徵怠報金 8 萬元
(B)按應納稅額另徵怠報金 4 萬元
(C)按應納稅額另徵滯報金 4 萬元
(D)按應納稅額另徵滯報金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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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8), C(37), D(22), E(0) #3093201
統計: A(10), B(8), C(37), D(22), E(0) #3093201
詳解 (共 3 筆)
#5866734
所得稅法第 108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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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320
根據台灣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以下幾種情況:
- 如期申報: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逾期申報(滯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但在稽徵機關通知前補辦申報。
- 未申報(怠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且在稽徵機關通知後仍未補辦申報。
本題情況屬於「逾期申報(滯報)」,公司在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於限期內補辦結算申報,因此適用滯報金的規定。
滯報金計算
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
因此,本題滯報金金額為:40萬元 x 10% = 4萬元。
怠報金計算
若公司在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未於限期內補辦申報,則會改按「未申報(怠報)」處理,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結論
根據所得稅法第108條的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滯報金或怠報金,除了按核定應納稅額的百分比計算外,另有金額上下限的規定:
- 滯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
- 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4,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0,000元。
因此,即使按照應納稅額的10%或20%計算出的滯報金或怠報金超過或低於上述範圍,實際徵收的金額仍會受到上下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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