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大慶為 A 地的所有權人,而當 A 地被鄰近的 B 地所包圍以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大慶依民法的規定,可
向 B 地之所有權人請求經過 B 地以通行至鄰近的公路,如此才能充分發揮 A 地的經濟效用。上述案例主
要在強調民法的何種原則?
(A)物權絕對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所有權相對原則
(D)無過失責任原則
統計: A(2246), B(222), C(9193), D(218), E(0) #1509126
詳解 (共 10 筆)
根據上述各種解釋做個簡單整理,有錯請指證謝謝!
物權絕對原則:在沒有涉及公共利益損害的地方,所有權人可以絕對支配
所有權相對原則:在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損害的地方,所有權人不能為所欲為傷害公共權益
EX:騎樓不能整個圍起來做生意,當車庫等...擋到路人通常使用行走路線就是損害公共利益
絕對、相對的概念還模糊的,或許看了這題就會懂了。
16.基於所有權社會化或所有權相對原則,人民之所有權受到法律保障,但所有權 之行使或不行使,應符合公共利益,得依法受到限制。下列何者屬於所有權相 對原則的表現?
(A)所有權人向無權占用土地之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B)土地所有權人將私人所有的空地開放供大眾通行
(C)機場附近之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於屋頂上興建鴿舍
(D)屋主要求鄰居鋸除所種樹木侵入其圍牆內的枝幹
(C)
(A)物權絕對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性」(又稱對世性),物權人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C)所有權絕對原則-某人主張擁有對某種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他人必須完全加以尊重,甚至可以無限制的主張其權利,而且有絕對的理由排除他人的侵害,只因為他有所有權. VS. 所有權相對原則-基於所有權社會化或所有權相對原則,人民之所有權受到法律保障。 但所有權之行使或不行使,應符合公共利益應符合公共利益,得依法受到限制。差別就在於是否因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
以前的「所有權絕對」係指所有權人對於該物所有權擁有絕對的處分權利,也就是說所有權人愛怎麼搞、愛怎麼弄都是他的自由,可是有時會涉及公益的部分,會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於是後來修正為所有權社會化,也就將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稍加限制,以維護公共利益。
例如:騎樓。騎樓雖為該建物所有權人所有,照理說所有人得任意處分,可以圍起來不讓行人走,可是如此一來行人無法於騎樓行走,勢將走到馬路上而造成危險,也就是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所以對所有權人對於騎樓的使用加以限制,不淮他圍起來或堆放東西阻礙行人行走。
其實其概念有點像對契約絕對自由的修正一樣,都是由過去的本位主義修正為社會主義。
第765條(所有權之權能)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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