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李小姐 113 年度有下列所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 定,下列何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①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所得 60 萬元 ②取得以父親為要保人 於 93 年投保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給付 4,000 萬元 ③出售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所得 90 萬元 ④出 售國外房屋一棟,經換算獲利為新臺幣 70 萬元 ⑤取得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年金保險給付 20 萬元 ⑥買賣國內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獲利 50 萬元
(A)①②③⑥
(B)②③④⑤
(C)①②⑤
(D)①③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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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8), C(11), D(108), E(0) #3358369
統計: A(95), B(38), C(11), D(108), E(0) #3358369
詳解 (共 3 筆)
#7150660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74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74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74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74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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