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某甲於 104 年年初死亡,遺有配偶及 2 個已成年子女,父母均健在,並有各自生活之兄、姊各 1 人。就甲之親屬狀況,計算遺產稅稅基時,不含喪葬費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為多少元?(本題一律給分,請選E)
(A) 600 萬
(B) 680 萬
(C) 760 萬
(D) 880 萬
(E)一律給分
統計: A(27), B(48), C(24), D(35), E(1265) #1090399
詳解 (共 6 筆)
出題老師應該沒注意到物價調整,故本題有疑義:
扣除額839萬(無選項符合)
=配偶493萬
+子女50萬*2
+父母123萬*2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公告
104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依題意,僅就其親屬狀況計算
扣除金額680萬
=配偶400萬
+子女40萬*2
+父母100萬*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原本題目:
18 某甲於 104 年年初死亡,遺有配偶及 2 個已成年子女,父母均健在,並有各自生活之兄、姊各 1 人。就
甲之親屬狀況,計算遺產稅稅基時,不含喪葬費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為多少元?
(A) 600 萬 (B) 680 萬 (C) 760 萬 (D) 880 萬
修改成為
18 某甲於 104 年年初死亡,遺有配偶及 2 個已成年子女,父母均健在,並有各自生活之兄、姊各 1 人。就甲之親屬狀況,計算遺產稅稅基時,不含喪葬費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為多少元?(本題一律給分,請選E)
(A) 600 萬
(B) 680 萬
(C) 760 萬
(D) 880 萬
(E)一律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