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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8330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8330

年份:103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18 甲、乙兩人於國內均設有戶籍,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在美國德州合法結婚,迄未辦結婚登記,目前返回國內, 該如何辦理戶籍結婚事宜?
(A)可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
(B)須先申辦結婚登記後,再辦結婚證明書
(C)結婚已生效,毋庸辦理結婚登記
(D)可先申請結婚證明書後,再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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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3338
未解鎖
名  稱: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共 12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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