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向乙承租A屋,因大地震導致該屋水管漏水,如甲乙未約定亦無習慣,則應由何人負修繕義務?
(A)由甲負修繕義務
(B)由乙負修繕義務
(C)甲乙負連帶修繕義務
(D)由政府負修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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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2), B(8984), C(326), D(50), E(0) #370439

詳解 (共 4 筆)

#490658
第 429 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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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72



甲向乙承租A屋,因大地震導致該屋水管漏水,如甲乙未約定無習慣,則應由何人負修繕義務? (A)由甲負修繕義務
(B)由乙負修繕義務
(C)甲乙負連帶修繕義務
(D)由政府負修繕義務

~解析 :

民法第 423條 (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
出租人應以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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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9條 (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

租賃物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 437條 ( 承租人之通知義務 )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詳解 : 
       租屋族在外租屋一定會碰上房屋漏水、馬桶不通、電燈不亮等大大小小需要修繕的狀況,一般人都會請房東來解決,但遠水救不了近火,自己先修又怕房東不認帳,到底該如何解決?律師表示,
「租屋修繕責任原則上」都應由「房東」( 即「出租人」) 負責,若房客( 即「承租人」) 自行修繕,可留存單據要求房東返還修繕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克西表示,依民法423條規定,出租人 (房東 ) 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 ( 房屋 ),交付於承租人 (房客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也就是說,房東需保持出租物品的可使用狀態。
      
        此外,民法又規定,如果出租房屋於租賃期間有毀損或瑕疵,諸如:房屋漏水、水管老舊失修不能使用,且
因為承租人造成 ( EX.遇上大地震 ),則房東負有修繕義務,對 此,民法第429條亦有明文規定,除租約另有約定房東不負修繕義務外,則房東對於房客是負有修繕義務存在,以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不過,大大小小的事都要請房東來修,既耗時又麻煩,崔媽媽基金會就建議租屋民眾,可在租屋契約上列出修繕責任歸屬清單,大事交給房東,小物件由房客自行修繕,即可省去許多麻煩。

       不過房客還需注意一點,依據民法第437條第二項的規定,房客發現問題有告知房東之義務。萬一,房客在發現問題發生後,沒有即時通知房東前來修繕,導致問題擴大而造成房東財產受損,房客也需負擔賠償責任。

 [ 資料來源 : key88.net/article2987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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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07
 
引用龜龜的:

民法第 423條 (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
出租人應以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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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97
通知房東卻不修理的話,於民法上有何相關規定?(新聞事件是被房東反將一軍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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