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明知自己帳戶內新臺幣 10 萬元,為自己所領出,為避免配偶質疑,乃向警察局報案遭人盜領,甲
構成何種犯罪?
(A)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B)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
(D)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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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7), B(109), C(40), D(5), E(0) #2049385
統計: A(1087), B(109), C(40), D(5), E(0) #2049385
詳解 (共 4 筆)
#5902071
B 做筆錄時說謊,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不實」,係指登載的內容與該文書要表達的客觀事實不一致,而「筆錄」只是忠實呈現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所要表達的是法庭活動、警詢時的現況,並不考慮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和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所以就算在做筆錄時說謊,也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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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358
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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