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為請領保險理賠,利用在醫院看診時,假裝病痛向醫師為虛偽陳述,致醫師誤判其病情而開立錯 誤內容的診斷證明。甲以詐術令醫師誤判而開立內容不實之診斷證明。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
(B)使從事業務之人為業務登載不實罪
(C)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D)無偽造文書罪章各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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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17), C(135), D(696), E(0) #2049391

詳解 (共 8 筆)

#505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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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製作權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成立公務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例題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將 不實事項登載於原由甲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上。關於甲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
(B)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C)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
(D)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2.無製作權公務員,與有製作權公務員共同登載不實,成立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3.無製作權公務員,利用有製作權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無製作權人,利用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不成立犯罪。  (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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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9950

最高法院97台上2915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其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或利用)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法律既無處罰明文,自不得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方符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五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基於刑法體系解釋之原理,其意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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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346

有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務員不須實質審查)


沒有 “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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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3948
裁判案由:
走私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 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 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 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 從逕依該法條論罪。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 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 其意甚明

實務上:刑法214條為 213條間接證犯明文化(體系解釋)
但是,215條文內,法無明文『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因此是有意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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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775
刑法未處罰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只有...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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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129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
(共 12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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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600

因刑法有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無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故基於立法體系解釋下,可知立法者無意處罰利用有業務上文書製作權人製作虛偽業務文書之行為,從而無業務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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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226
求解
(共 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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