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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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9), B(53), C(62), D(137), E(0) #2049398
統計: A(889), B(53), C(62), D(137), E(0) #2049398
詳解 (共 4 筆)
#3605859
兇器與工具不相同。 攜帶之初不必就有行兇意圖,或主觀有行兇意思,只要在實施犯罪時有認識。如果當做構成要件事實,行為時有認識構成要件是認定事實問題。 兇器不以行為人事先備妥帶到現場為必要,於行為現場所取得者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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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8971
本題a選項實涉及加重竊盜罪之性質爭點,影響到行為人主觀認識的涵蓋範圍,而主要討論理論如下:
加重構成要件理論(攜帶凶器之初即須認知且意欲之後的竊盜行為始可構成)、單純加重條件理論or量刑規定例示說(客觀上竊盜和攜帶凶器皆具備即可構成)
而近期實務見解則是認為該條項所列情形,僅屬竊盜罪之加重條件(即採單純加重條件理論or量刑規定例示說)
參:盧映潔十八版p.67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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