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被告甲將其殺人計畫、步驟詳細記載於「記事(紙)本」中,而於犯罪偵查過程經依法扣押。對於
得為證據之本項甲之「記事(紙)本」,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物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B)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C)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準用書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D)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對人證之調查程序進行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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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614), C(153), D(45), E(0) #2049404
統計: A(288), B(614), C(153), D(45), E(0) #2049404
詳解 (共 6 筆)
#5066026
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而書證是一定主體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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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700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
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
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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