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員警據報 A 與友人於 KTV 唱歌狂歡,有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調查發現 A 等人於某包廂飲酒作樂,
且有塑膠「燒焦」氣味,但未見到可疑物品。員警依辦案經驗研判現場情況,認有搜索 A 所攜行李
之必要,惟 A 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取得搜索票實施搜索
(B)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C)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逕行搜索
(D)逕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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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9), B(78), C(160), D(220), E(0) #2049411
統計: A(549), B(78), C(160), D(220), E(0) #2049411
詳解 (共 9 筆)
#3728759
對人的緊急搜索→搜索住宅(搜人)
第 131 條第1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對物的緊急搜索→搜物
第 131 條第2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附帶搜索→逮捕、拘提、羈押時對身體、交通工具、隨身物件、立即可以觸及的場所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
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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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816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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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3161
無令狀搜索應適用一目瞭然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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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211
補充:應注意刑訴131條第1項係逕行搜索人之規定,以發現人為目的,不得更為物品之搜索!!!
是雖本題字面上司法警察似乎符合刑訴131條1項3款之要件,但因本題情形為搜索物,故實應適用刑訴法第131條2項之規定,由檢察官為之,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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