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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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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7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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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B)限於故意犯罪者,始得逮捕之
(C)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
(D)無需令狀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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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109), C(47), D(23), E(0) #2049415
詳解 (共 2 筆)
Time Out
B1 · 2019/08/29
#3561426
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共 1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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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小叮鈴
B2 · 2020/06/09
#4049487
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共 1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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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係教唆甲實施傷害罪之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B)乙被甲指為教唆犯罪者,係準現行犯,警方得逕行逮捕之 (C)乙教唆甲犯告訴乃論之罪,犯告訴乃論之罪之人,不得以現行犯逕行逮捕 (D)乙不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3289170
40 某甲開車因車燈不亮、形跡可疑而遭司法警察攔停後,發現車上載有毒品,甲遂開車衝撞警察試圖逃 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甲是現行犯,所以司法警察毋需拘票,得逕行逮捕之 (B)司法警察逮捕後,得無令狀搜索甲之身體及車輛 (C)司法警察合法逮捕甲,因此亦得無令狀緊急搜索甲之住所 (D)附帶搜索的範圍僅限於甲正在使用之車輛,甲若有其他車輛則不在搜索範圍內
#2792395
43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B)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C)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D)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2980740
47 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為逮捕甲,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B)警察應得檢察官之許可後,始得進入到乙的房屋內 (C)警察不得進入乙的屋內,因其為乙享有隱私權的處所 (D)警察進入乙的房屋後三日內,應報告檢察官,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2980744
49 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 遂對乙攔檢盤查,並要求乙將其所攜帶上鎖之行李箱打開,甲遂向乙出示證件並表示檢查後若無違 禁品即可離去,乙同意打開行李箱,警員甲在乙之行李箱查獲一包重約 500 公克之海洛因,隨即將 乙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後,始讓乙在警局內簽署自願同意搜索筆錄。下列敘述, 何者最為正確? (A)甲搜索違法,查獲之毒品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B)甲之搜索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C)甲搜索違法,但查獲之毒品,法院仍可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D)甲之搜索,因係在火車站之公共場所執行,雖無搜索票,仍屬合法,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2049416
50 第一審判決甲犯強盜罪,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認定甲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甲不服,上訴第三審主 張:第二審調查上訴是否逾期時,僅傳訊其住所地的大樓管理員乙,卻未讓其進行交互詰問,侵害 其詰問權。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有理由。送達是否合法,關乎甲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之計算,對甲之權利影響甚巨,應採嚴格的證 明,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B)無理由。送達是否合法,係屬自由的證明之事項,其證據調查之方式不以進行交互詰問為必要 (C)有理由。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非 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二審既然傳訊證人乙,自應進 行交互詰問程序,方才符合憲法保障詰問權之意旨 (D)無理由。甲所涉案件屬於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甲上訴三審之主張仍屬無理由
#2049417
51 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丙搶奪 皮包」等語。審判中被告乙主張:「甲年僅 15 歲,檢察官逕命具結,其證詞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被告乙之辯護人另抗辯:「證人甲有深度近視,卻僅配帶不足度數之眼鏡,於夜間應該看不清楚搶 奪行為人是否為被告乙,其證詞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等語,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所為證言乃無具結能力者之證言,仍有證據能力 (B)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其作證之法定程序於法有違,其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C)被告乙之辯護人所為之抗辯係屬證據能力有無的問題,與證詞之證據價值無關 (D)檢察官誤命未滿 16 歲之證人甲具結作證,已生具結之效力,如有虛偽陳述,應以偽證罪處罰
#2049418
52 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察事務官乃 立即囑醫生強制採取血液後,送請鑑定結果證明 B 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六毫克,明顯是酒 駕行為,B 抗辯未經其同意強制採取血液,違背法定程序,B 之抗辯有沒有理由? (A)B 之抗辯有理由,因如違反 B 意願而採取 B 血液加以鑑定,依法必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 官之許可 (B)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 思,採取其血液,這是法律賦予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 (C)B 之抗辯有理由,因抽血檢查前,B 可以要求先喝水再進行酒測 (D)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或血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得採取 之
#2049419
53 甲因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予以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甲上訴於最高法院,並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此項聲請,應由何法院裁定? (A)案件已上訴於最高法院,應由最高法院裁定 (B)如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裁定;尚未送交者,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C)不論卷宗及證物是否已送交最高法院,均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D)甲提出上訴書狀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出上訴書狀後,由最高法院裁定
#2049420
54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甲處 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下列敘述何種情形,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 訴? (A)緩起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B)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科罰金之宣告 (C)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 (D)於緩起訴期間內過失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04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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