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甲涉犯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甲處 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2 年。下列敘述何種情形,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 訴?
(A)緩起訴前,因犯過失傷害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B)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侵占脫離他人持有物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科罰金之宣告
(C)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
(D)於緩起訴期間內過失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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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32), C(845), D(102), E(0) #2049421

詳解 (共 4 筆)

#3556063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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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040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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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048
A錯 過失犯並不算
B錯 需受有期徒刑宣告
C對
D錯 過失犯並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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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8109

        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緩起訴,說明如下:

1.刑訴第253條之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2.本案,未履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緩起訴條件,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準此以解,(C)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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