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警員甲深夜於臺北火車站著制服執行巡邏勤務,發現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可能涉嫌施用毒品,
遂對乙攔檢盤查,並要求乙將其所攜帶上鎖之行李箱打開,甲遂向乙出示證件並表示檢查後若無違
禁品即可離去,乙同意打開行李箱,警員甲在乙之行李箱查獲一包重約 500 公克之海洛因,隨即將
乙以現行犯當場逮捕,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後,始讓乙在警局內簽署自願同意搜索筆錄。下列敘述,
何者最為正確?
(A)甲搜索違法,查獲之毒品絕對不得作為證據
(B)甲之搜索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C)甲搜索違法,但查獲之毒品,法院仍可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D)甲之搜索,因係在火車站之公共場所執行,雖無搜索票,仍屬合法,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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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18), C(758), D(36), E(0) #2049416
統計: A(30), B(218), C(758), D(36), E(0) #2049416
詳解 (共 10 筆)
#5031832
遇到 “強制處分違法/程序瑕疵”的題目,如果情節不嚴重(感覺),不要直接選”不得作為證據“...
-->權衡
但違反100-1(全程錄音錄影)就直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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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712
(B) 甲之搜索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
同意搜索之同意限於事前同意,但題幹表示是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後,始讓乙在警局內簽署自願同意搜索筆錄,故甲之搜索不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
100台上7112:同意之筆錄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
同意搜索之同意限於事前同意,但題幹表示是帶回警察局製作筆錄後,始讓乙在警局內簽署自願同意搜索筆錄,故甲之搜索不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
100台上7112:同意之筆錄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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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444
回應B5的留言
依照第158-2條規定,應該是違反夜間訊問才當然排除吧?
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規定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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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305
(B)甲之搜索符合同意搜索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可為證據=>錯喔
符合臨檢,但尚不符合同意搜索=>對象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乙尚非"犯罪嫌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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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245
疑問:本題沒有同意搜索嗎???「...乙同意打開行李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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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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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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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 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 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 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 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 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
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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