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 25 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 他刑,不適用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B)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者,關於假釋要件之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
(C)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D)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依法拘束人身 自由之期間,合計計算後逾 6 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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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138), C(124), D(644), E(0) #2049381
統計: A(338), B(138), C(124), D(644), E(0) #2049381
詳解 (共 4 筆)
#3712155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C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D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B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A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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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693
(A)刑法79-1 第5項
(B)刑法79-1 第1項
(C)刑法79 第1項 ▶️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D)刑法79第2項但書:
如假釋期間所犯他罪最後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其確定前若曾受羈押等人身拘束,算入假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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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079
(D)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到這裡都對
但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限於冤枉被關,若有罪被關也不算入假釋期內(如:酒駕被關)=假釋期間變相延長計算
合計計算後逾 6 月者,不在此限 =>每一天都要算入假釋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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