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男與乙女分手後,在可公開閱覽的網路貼圖區當中,張貼了數張甲乙兩人交往時經乙合意所拍
攝的性私密照片,照片中有乙女身體隱私部位的裸露畫面。關於甲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罪
(B)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之內容」之罪
(C)甲張貼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D)甲拍攝照片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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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0), B(1067), C(4497), D(55), E(0) #2436426
統計: A(400), B(1067), C(4497), D(55), E(0) #2436426
詳解 (共 9 筆)
#4225212
照片係經乙女合意拍攝,故ABD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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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726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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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058
回五樓 他是合意唷!所以不會成立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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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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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316
補充:在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後,甲男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19-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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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3條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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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女雖同意拍攝,但沒有同意甲男可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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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103
NOW
本題關鍵字:合意拍攝
流出行為:同時觸犯(C)跟319-3第1項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不同法益(社會風俗x隱私),55想像競合,從一重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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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成違反意願偷拍或一般偷拍+違反意願流出的話
竊錄系列會被性影像系列競合掉,畢竟特別規定出來保護性隱私:
兩系列各自的偷拍跟流出-與罰的前行為競合掉偷拍
兩系列的流出互比-特別規定,最後流出性影像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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