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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55825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55825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18 美國憲法對於聯邦與邦權限的劃分,係採取憲法明文列舉聯邦事權,而未規定者則概括歸於:
(A)聯邦
(B)邦
(C)視事權的性質,由司法院判定之
(D)由聯邦與邦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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