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送達,行政機關須依當事人請求始得為之
(B)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向其經理人送達不生效力
(C)當事人變更應送達之處所且未向行政機關陳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D)對於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方式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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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79), C(4051), D(717), E(0) #1868724

詳解 (共 6 筆)

#3258515

(A)行政處分之送達,行政機關須依當事人請求始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67條: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B)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向其經理人送達不生效力 

→經理人也是管理人的一種。

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C)當事人變更應送達之處所且未向行政機關陳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8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D)對於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方式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第75條: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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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678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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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699

a-直接

b-生

d-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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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716
何謂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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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568


關於(B)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向其經理人送達不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第69條 第2項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經理人(管理人)是法人的管理人,所以送達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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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141
公告送達


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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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103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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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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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2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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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8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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