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向法人之代表人為之時,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同時送達各代表人
(B)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應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
機關
(C)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為之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統計: A(740), B(451), C(5414), D(1787), E(0) #1983935
詳解 (共 10 筆)
送達:書記官把法院訴訟文送到債務人、同居人、受雇人手上
付郵送達(本人送達):
送到你手上
補充送達(間接送達):
找不到你,請同居人、受雇人代收
寄存送達:
送不到,寄存在警局或地方自治機關或郵局自己領,順便貼通知書在門上+放信箱(或請鄰居轉交),讓你知道我送到了(送達10日生效)
留置送達:
你明明可以領,卻無故拒領,就直接丟你家當你收領了
公示送達:
找不到人無法送達的時候,用公示的,就當你看到了,記得來跟書記官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程序法
(C)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A)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很忙,沒時間一個一個送
(B)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D)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國外的一般人:囑託在國外機關送達(§86)
外駐的大使等:囑託外交部送達(§87)
※最佳解的(D)有誤喔!
「公示送達」請參考§78(在國外≠找不到你)
補充一下寄存送達~
1.行政程序法 第74條是立刻生效 2.行政訴訟法 第73條是10日生效
關於1.的行政程序法寄存送達立刻生效,有相關釋字797
解釋爭點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解釋文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也就是立刻生效是合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