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A)警察於道路上設置監視攝影機
(B)公務員遭記一大過之處分
(C)臺北市政府設置之污水處理廠違法排放污水,新北市政府對臺北市政府
處以罰鍰
(D)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餐具之政策
統計: A(325), B(913), C(6368), D(506), E(0) #1983939
詳解 (共 10 筆)
(A)警察於道路上設置監視攝影機
設置:行政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B)公務員遭記一大過之處分
一大過: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考績法)
一大過(公務人員考績法):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法)
(C)臺北市政府設置之污水處理廠違法排放污水,新北市政府對臺北市政府處以罰鍰 →行政處分
(D)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餐具之政策
行政規則:(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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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2F rainrainlys提醒^^
應該說...
處分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懲處之非行政處分
被處分公務員僅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
我原本的寫法的確蠻容易混淆,已改正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申誡以上之懲處,改任行政處分,故其救濟途徑由申訴、再申訴改為復審、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保訓會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6&s=35315
關於違法之法規命令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牴觸憲法或法律之法規命令無效
(B) 法規命令之訂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
(C) 人民認為法規命令違法,致侵害其權利,對於此一行政命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D)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認為其適用之法規命令違憲,可以拒絕適用之.
請問樓上大大,B選項公務員記過救濟應是「公務員保障法」規定?
7F (B)應該用復審,而非訴願哦
(經11F提醒已修正用語~)
行政訴訟法§5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訴願的標的是行政處分。
回樓上
不好意思當時沒解釋清楚,我想表達的是,公務人員應該用復審而非訴願,但可能打得不夠清楚導致誤會,感謝提醒~